發布日期:2009-1-25
1 范圍
GB 5296的本部分規定了化妝品銷售包裝通用標簽的形式、基本原則、標注內容和標注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全國香料香精化妝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衛生部化妝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聯合編譯《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INCI)中文譯名》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 5296的本部分。
3.1
化妝品cosmetics
以涂抹、灑、噴或其它類似方式,施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芳香、改變外觀、修正人體氣味、保養、保持良好狀態目的的產品。
3.2
標簽labelling
粘貼或連接或印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和置于銷售包裝內的說明書。
3.3
銷售包裝sales packaging
以銷售為目的,與內裝物一起交付給消費者的包裝。
3.4
內裝物contents
包裝容器內所裝的產品。
3.5
展示面display panels
化妝品在陳列時,除底面外能被消費者看到的任何面。
3.6
可視面visible panels
化妝品在不破壞銷售包裝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看到的任何面。
3.7
凈含量net content
去除包裝容器和其它包裝材料后,內裝物的實際質量或體積或長度。
3.8
保質期shelf life
在化妝品產品標準和標簽規定的條件下,保持化妝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化妝品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標簽中所規定的品質。
4 標簽的形式
根據化妝品的包裝形狀和/或體積,可以選擇以下標簽形式:
a) 印或粘貼在化妝品的銷售包裝上;
b) 印在與銷售包裝外面相連的小冊子或紙帶或卡片上;
c) 印在銷售包裝內放置的說明書上。
5 基本原則
5.1 化妝品標簽所標注的內容必須真實。所有文字、數字、符號、圖案應正確。
5.2 化妝品標簽所標注的內容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6 必須標注的內容
6.1 化妝品的名稱
6.1.1 化妝品的名稱應反映化妝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
6.1.2 化妝品的名稱應標注在銷售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
6.1.3 系列產品的序號或色標號允許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6.2 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6.2.1 應標注經依法登記注冊、并承擔化妝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6.2.2 委托生產或加工化妝品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的標注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規定執行。
6.2.3 進口化妝品應標注原產國或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的名稱和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梢圆粯俗⑸a者的名稱和地址。
6.2.4 生產者、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應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6.3 凈含量
6.3.1 定量包裝的化妝品應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規定標注凈含量。
6.3.2 凈含量應標注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
6.4 化妝品成分表
6.4.1 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應真實地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
6.4.2 成分表應以“成分:”的引導語引出。
6.4.3 成分名稱的標注順序
6.4.3.1 成分表中成分名稱應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標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成分名稱時,在各個成分名稱之間用“、”予以分開。
6.4.3.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時,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順序排列成分名稱。
6.4.3.3 多色號的化妝品在標注著色劑時,應在成分表的結尾插入“可能含有的著色劑:”作為引導語,然后可以按任意順序排列所有顏色范圍的著色劑。
6.4.4 標注的成分名稱
6.4.4.1 標注的成分名稱應采用《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INCI)中文譯名》中的成分名稱。如果該成分為《化妝品成分國際命名(INCI)中文譯名》中沒有覆蓋的名稱,可依次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名稱、化學名稱或植物學名稱。
6.4.4.2 香精中的香料、輔助成分、載體可以不標注各自的成分名稱,而采用“香精”這個詞語列在成分表中。
6.4.4.3 著色劑的名稱采用著色劑索引號(染料索引號)的英文縮寫“CI”加上著色劑索引號,如:“CI 12010”,“CI 15630(3)”等。如果著色劑沒有索引號,則可采用著色劑的中文名稱。
6.4.5 由于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的原因,無法標注成分表時,可以適當縮小字體,或采用4.b)、4.c)條的形式標注。對凈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產品,按8.1執行。
6.5 保質期
6.5.1 保質期應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標注:
a)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b) 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6.5.2 標注方法
——生產日期的標注: 采用“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日期按4位數年份和2位數月份及2位數日的順序。如標注:“生產日期20020112”或“生產日期見包裝”和包裝上“20020112”,表示2002年1月12日生產;
——保質期的標注:“保質期×年”或“保質期××月”;
——生產批號的標注:由生產企業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的標注:采用“請在標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日期按4位數年份和2位數月份和2位數日的順序。如標注:“20051105”,表示在2005年11月5日前使用。日期也可以按4位數年份和2位數月份的順序。如標注:“200505”,表示在2005年5月1日前使用。
6.5.3 除生產批號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標注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6.6 應標注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號、衛生許可證號和產品標準號,其中產品標準號可以不標注年代號。沒有實行生產許可證和/或衛生許可證的產品不需標注生產許可證號和/或衛生許可證號。生產許可證號、衛生許可證號必須標注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
6.7 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注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備案文號。
6.8 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注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
6.9 凡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有要求或根據化妝品特點需要時,應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標注安全警告用語。安全警告用語應以“注意:”或“警告:”等作為引導語。
7 宜標注的內容
7.1 必要時,應標注化妝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圖示。
7.2 必要時,應標注滿足保質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儲存條件。
8 其它
8.1 對凈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產品,只需標注6.1、6.3、6.4、6.5條和6.2條中生產者的名稱的內容,其中6.4的內容可以標注在GB 5296本部分第4章a)、4.b)、4